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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海荣与彭军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荣,彭军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979号原告:陈海荣,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被告:彭军生,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罗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荣诉被告彭军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荣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海荣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曾增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