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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钟兴志与江亮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兴志,江亮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492号原告钟兴志,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嘉骏,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亮奇,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兴志诉江亮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兴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亮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兴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兴志撤回对被告江亮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兴志承担。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