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侯广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8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花园路。负责人许孝忠,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兆顺、郭勇,均系该银行职员。被告侯广山,男,生于1988年5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庞真真,女,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王崇锋,男,生于1979年3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裴广金,男,生于1965年2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被告侯广山、庞真真、王崇锋、裴广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于2015年7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受丽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