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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兆锋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兆锋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兆锋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奉城经济园区海淀路475号。法定代表人梁兆荣,总经理。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葛关路189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原告兆锋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兆锋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锋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61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兆锋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薛俊卫代理审判员  徐子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宗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