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小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小额字第24号原告马某某,女,1955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3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25元,退回原告马某某25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 赵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