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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诉被告黑龙江省鑫贵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黑龙江省鑫贵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李新,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八家子乡六家子村二屯。被告黑龙江省鑫贵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市南岗区。现无准确送达地址。法定代表人韩连学,该单位董事长。户口所在地肇源县头台镇劳动村。现无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黑龙江省鑫贵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能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辛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