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祁门县双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门县双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山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祁门县双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桂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桂荣,该公司人事经理。被告黄山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峰,总经理。原告祁门县双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山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汪滢独��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祁门县双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门县双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门县双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汪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