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郫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应君与成都环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谢应君,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成都环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应君与被告成都环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应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应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应君撤回对被告成都环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谢晓军人民陪审员 王传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贺小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