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向东等申请执行凯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仲裁纠纷(2015)凯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向东,杨启银,杨美玲,凯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杨向东。申请执行人杨启银。申请执行人杨美玲。被执行人凯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凯劳人仲案字(2014)第26号裁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凯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凯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凯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30158*****账号上的存款55000.00元(伍万伍仟元)至凯里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庆 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华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