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伯华与达州市通川区军干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伯华,达州市通川区军干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张伯华,男,生于1963年11月2日,汉族,渠县人。委托代理人李云生,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军干所。法定代表人周琳,所长。委托代理人王伦云,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兴道,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伯华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军干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00元,减半收取1510.00元,由原告张伯华负担。审判员 寇 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四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