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阳与徐大磊、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徐大磊,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刘阳,居民。被告徐大磊,居民。被告杨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徐大磊、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