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35-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火龙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白马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3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