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庄启程、李华平与被上诉人永州市湘合作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市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启程,李华平,永州市湘合作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市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启程,湖南祁阳人,个体业主,住湖南省祁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平,个体业主,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湘合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廖运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欧革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庄启程、李华平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湘合作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市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3)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启程、李华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诉报告》,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庄启程、李华平称本案“原、被告就工程款支付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启程、李华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2665元,减半收取11332.5元,由上诉人庄启程、李华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亚东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伍小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