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费孝青、吴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孝青,吴冬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04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孝青(清),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吴冬英,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孝青(清)、吴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丹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