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金华与杨玉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华,杨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47-1号申请执行人于金华。被执行人杨玉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昌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玉胜名下鲁G×××××号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玉胜名下鲁G×××××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