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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金华与杨玉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华,杨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47-1号申请执行人于金华。被执行人杨玉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昌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玉胜名下鲁G×××××号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玉胜名下鲁G×××××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