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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异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力、左晓芹与赵松涛、赵晓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左晓芹,赵松涛,赵晓飞,张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异字第33号异议人:王力。系被执行人张庆林之妻。申请执行人:左晓芹。被执行人:赵松涛。被执行人:赵晓飞。被执行人:张庆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晓芹与被执行人赵松涛、赵晓飞、张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力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王力异议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张庆林系夫妻关系,在强制执行中将异议人的银行卡冻结,而本案中张庆林不是借款人,只是赵松涛的连带保证人,因此,异议人未因丈夫的保证行为获得任何收益,也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夫妻才有共同偿还的责任,该债务是张庆林的个人债务,与异议人无任何关系。另外,夫妻共同承担责任需要实体法的审判,在执行阶段追加为被执行人程序严重不合法,请求法院立即停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左晓芹与被执行人赵松涛、赵晓飞、张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寿胡民初字第4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松涛返还原告左晓芹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赵晓飞、张庆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松涛追偿。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2013年1月22日,左晓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另查明,2008年7月21日,异议人王力与被执行人张庆林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3月9日,赵松涛经赵晓飞、张庆林担保向左晓芹借款100000元。2015年6月29日,本院冻结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948.38元。以上事实,有(2012)寿胡民初字第4410号民事判决书、寿光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的异议人王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948.38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异议人的个人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执行人张庆林以个人名义担保所负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否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本案在执行阶段并未将异议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综上所述,异议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力在(2013)寿执字第763号案中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从本裁定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刘洪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田晋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