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冯哲诉被告巴中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哲,巴中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冯哲,男,生于1992年,汉族,住巴中市平昌县驷马镇雷鸣村。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海琼(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72年,巴中市巴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政,巴中市巴州区英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中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庆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大国,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哲诉被告巴中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哲负担。审判员 曾晓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知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