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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路斌斌、祁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路斌斌,祁广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3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育才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正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洋,该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路斌斌,男,31岁。被告祁广东,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告路斌斌、祁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路斌斌、祁广东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撤回对被告路斌斌、祁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负担。审判员 陆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邵善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