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XX、孟庆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孟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622-1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执行人孟庆松,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间市职教中心学校教师,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庆松的银行存款2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