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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磊与黄云峰、杨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黄云峰,杨芳,黄明祥,周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陈磊。委托代理人陈艳华,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亚萍,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峰。被告杨芳。被告黄明祥。被告周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诉被告黄云峰、杨芳、黄明祥、周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卜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