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磊与黄云峰、杨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黄云峰,杨芳,黄明祥,周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陈磊。委托代理人陈艳华,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亚萍,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峰。被告杨芳。被告黄明祥。被告周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诉被告黄云峰、杨芳、黄明祥、周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卜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