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民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开贵与被告杨安迎、张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贵,杨安迎,张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王开贵。委托代理人徐长虹,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安迎。被告张华娟。原告王开贵与被告杨安迎、张华娟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开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长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安迎、张华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3年1月22日、10月1向原告借款共计11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王开贵出具借据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杨安迎偿还上述借款1万元,杨安迎、张华娟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偿还借款8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安迎、张华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安迎(又名杨文明)与被告张华娟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2日,被告杨安迎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壹万元正10000借款人杨文明2013.1.22”。2013年10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开贵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00借款人杨文明张华娟2013.10.1”。两笔借款未约定利息。该两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2014年9月26日,原告王开贵向法院起诉后,被告王安迎以自己登记的凯马牌轿车折价22000元抵给原告王开贵。22000元是折抵2013年1月22日的1万元借款及2013年10月1日的借款12000元。因此,2013年1月22日的1万元借款原告不再主张,2013年10月1日的借款折抵后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两份等证据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基于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两被告偿还借款8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安迎、张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开贵借款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340元,共计2840元,由被告杨安迎、张华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杨安迎、张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