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王某某,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李国清,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因无法提供证据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陶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