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铁虎与被告曹士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2938号原告吴铁虎被告曹士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铁虎与被告曹士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铁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铁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巨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阎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