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裴九红与蔡和春、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867号原告:裴九红,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蔡和春,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李翠,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蔡和春之妻,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九红诉被告蔡和春、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九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裴九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九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合计6260元,由原告裴九红负担。审 判 长 陈卫敏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