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孙秀平与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平,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孙秀平,女,生于1964年9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严俊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晟,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建忠,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秀平诉被告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8日,原告孙秀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孙秀平负担。审判员 贺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