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莹与怀来大旺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来大旺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陈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37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怀来大旺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法定代表人母命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书锋、王汝明,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莹,农民。委托代理人林立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怀来大旺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旺庄园)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2月17日,一审原告陈莹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一审被告大旺庄园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父亲陈克文经朋友黄兆锦介绍,于2013年9月1日起受雇于被告公司,从事做饭、保安等零散工作。2013年9月17日早8时许,怀来县东花园镇火烧营村村民倪晓明,因怀疑其妻王艳霞与大旺庄园职工陶启坤关系不正常,对陶启坤产生不满,来到大旺庄园陶的办公室质问此事,二人言语不和,倪对陶进行殴打。大旺庄园员工陈克文闻讯赶到将倪拽至院内,双方争执中,倪晓明在庄园院内拿起木棍将陈、陶二人头部击伤,后逃离现场。陈克文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13年10月13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克文系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动脉栓塞死亡。2013年9月30日倪晓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2月1日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莹经济损失134824.42元。陈克文治疗期间,大旺庄园垫付医疗费40000元,尚欠北京市延庆县医院治疗费115053.42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后其亲属有权请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告大旺庄园与受害人陈克文形成雇佣关系,陈克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侵害并且无过错,被告大旺庄园应当对陈克文在从事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原告陈莹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已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案不再重复计算,其请求的死亡赔偿金451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怀来大旺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莹损失共计501600元,扣除已垫付的40000元,应再给付461600元。宣判后,一审被告大旺庄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是人民法院己经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被害人及其亲属没有再行请求民事赔偿的诉权。1.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解释》)第161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只有在刑事案件判决中,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裁判,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本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己经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问题己经得到法院确认。对法院确认的民事赔偿判决不服或者有异议,可依法通过上诉途径解决。法律没有给予本案一审原告就民事赔偿再行起诉之诉权。一审法院受理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2.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性质也是刑事附带民事。不能单独或者纯粹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这是基本刑法原理。《刑事诉讼法》第7章附带民事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解释》规定,被害人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造成人身损害,是刑事被害人。同时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受刑事法律制约。在法律适用顺序上,新《刑诉解释》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己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二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法律有明确界定,不论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还是依法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均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新《刑诉解释》第138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新《刑诉解释》明确界定,交通肇事罪和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这二种情况,可以产生精神损失费、××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除此二种情况之外,新《刑诉解释》没有把精神损失费、××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包括在犯罪行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之内。三是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一审原告父亲陈克文与上诉人存在雇佣关系,其证据仅有朋友黄兆锦的证明。上诉人认真查找相关资料,均没有雇佣陈克文及其工作性质的记载。仅凭一个证人,而且具有朋友关系,认定陈克文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及工作性质,不能有效排除证人所作的对朋友有利的虚假证言。2.一审原告的身份是农民。其父亲死亡赔偿金,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计算。一审判决没有阐明事实和理由。3.一审判决适用民事法律条款,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支持的部分赔偿请求作补充赔偿判决,显然是错误的。民事法律条文本身没有错。但不能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案件中,是适用对象错误。4.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雇佣活动中第三人致害,雇主承担转承责任来阐明判决理由。需要指出的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判决刑事被告人承担一审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内容。因此,雇主对第三人追偿存在法律上的不能。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其根本原因是一审判决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混同所造成的。综上所述,一审原告在人民法院己经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没有再行请求赔偿的民事诉权。一审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没有刑事附带民事法律规定的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一审原告起诉或者诉讼请求。一审原告陈莹服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受害人陈克文的近亲属可以向其雇主大旺庄园请求损害赔偿,亦可以向侵权人倪晓明请求损害赔偿。被上诉人陈莹在我院(2014)张刑初字第61号刑事案件中同时向侵权人倪晓明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对受害人陈克文的损失已经主张了权利,就不能向其雇主即上诉人大旺庄园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己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及第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上述法条规定了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本案中,受害人陈克文受到案外人倪晓明侵害致死,我院(2014)张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倪晓明赔偿陈莹医疗费和丧葬费共计134824.42元,且该判决已生效。现被上诉人陈莹请求上诉人大旺庄园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陈莹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3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8816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