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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谭冬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化名“覃飞龙”),农民。2011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8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5日2时50分至3时50分之间,被告人谭某到本市新安江街道康乐路9幢501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窃得放于黑色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入住信息、通话记录详单、权利义务确认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人童某、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夜间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