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强诉被执行人王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王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X镇X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王拥军,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X镇X区*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强诉被执行人王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拥军在孤东采油厂车辆服务中心机关车队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7月8日起,扣留被执行人王拥军在孤东采油厂车辆服务中心机关车队的工资及奖金,每月留1600元生活费,其余全部扣留,至扣留满18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牟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