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修木诉虞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503号原告李修木,男,汉族,1941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虞荣根,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修木诉被告虞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贵于2015年7月7日,以无法与被告虞荣根联系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李修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修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4元,由原告李修木负担。审判员 曾永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雅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