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4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与徐克雨、赵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徐克雨,赵成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404-3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津围公路西。负责人霍爱梅,该支行行长。被告徐克雨。被告赵成菊。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与被告徐克雨、赵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引用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