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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城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凌源市城关街道马场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凌源市城关街道马场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凌城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黄*,男,1963年*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城关街道马场村**。委托代理人:齐久*,辽宁晟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源市城关街道马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城关街道马场村**。法定代表人:李洪*,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男,1954年*月20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所地凌源市宋杖子镇**。原告黄*诉被告凌源市城关街道马场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齐久峰,被告凌源市城关街道马场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2002年2月30日,我与被告签订了西山杏树承包合同,期限为三十年,四至为:上至山顶,下至熟地边,南至赶牛道,北至西五官村后马场村民组界线。2014年4月份左右他人未经我同意在我承包的范围内盖房、植树,我多次找被告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我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诉称与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西山杏树承包合同的事实存在,村委会认为合同应属有效合同。现任村委会班子对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不详,至于合同是否有效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于1993年9月1日与凌源县凌河蒙古族乡马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大西山山杏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四至为上至山顶,下至熟地边,南至赶牛道,北至老起石场子。2002年2月30日,原、被告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续订了西山杏树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2006年12月30日至2036年12月30日;四至为:上至山顶,下至熟地边,南至赶牛道,北至西五官村后马场村民组边界线。合同还约定了村委会法人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承包合同书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黄*与被告凌源市城关街道马场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西山杏树承包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与被告凌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马场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西山杏树承包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凌源市城关街道马场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项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