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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恢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于淑芝、倪学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芝,倪学瑞,夏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恢执字第450号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淑芝,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倪学瑞,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夏永全,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于淑芝、倪学瑞、夏永全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