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隋连军与唐瑞松、刘道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连军,唐瑞松、刘道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隋连军。被执行人:唐瑞松、刘道福。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隋连军申请唐瑞松、刘道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调确字第5号裁定书,被执行人唐瑞松、刘道福应支付申请人隋连军312000元,承担执行费4580元。本院已执行40041元,尚有27653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唐瑞松刘道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二执字第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肖 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宏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