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杨某,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