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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杨某,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