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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薄振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宁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被告自2014年9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