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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与温振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温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代表人郎天夫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温振军,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申请执行温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伊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温振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