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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康余龙与庄乾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余龙,庄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61-3号申请人:康余龙,男.被申请人:庄乾明,男。申请人康余龙与被申请人庄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以(2015)莒商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庄乾明所有的鲁L××××ד奔腾B50”牌轿车一辆,2015年7月8日,申请人以和被申请人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庄乾明所有的鲁L××××ד奔腾B50”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庄乾明所有的鲁L××××ד奔腾B50”牌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