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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赵晓虹与胥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虹,胥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赵晓虹,女,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姚武、康卉,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彩丽,女,汉族,现住库尔勒市。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了原告赵晓虹诉被告胥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胥彩丽先后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承诺在还款期限内还款。后经原告再三追要,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分文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2724.7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胥彩丽住所地不明确,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晓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7.25元,全额退还原告赵晓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