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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09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郭某,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