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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訾XX与被执行人高XX、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XX,高XX,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訾XX,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高XX,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侯XX,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訾XX与被执行人高XX、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訾XX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2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已付12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12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訾XX陈述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无需进行查询。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在再次执行时收取。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