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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明伟与黄伟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伟,黄伟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087号原告张明伟,女,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伟凤,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伟诉被告黄伟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明伟负担。审判员  李佐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樊泓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