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79号原告:冯某,女,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宇汝斌,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男,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冯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我与被告在合肥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1999年10月举行了婚礼,××××年××月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感情较好,××××年××月生育长女裴倩倩,××××年××月生育长子取名裴世豪,现两个孩子均随告母亲生活,我支付抚养费。自2013年春节前开始,被告结识一名女子,并与该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长期不回家,对我及孩子不管不问,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离婚;长女裴倩倩随原告抚养,长子裴世豪随被告生活,原告享有对裴世豪的探视权。被告裴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提出如下证据加以证明: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于2008年2月20日做了结扎手术。被告缺席,对上述证据未予质证,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也未举证。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裴某系自由恋爱,1999年10月举行了婚礼,××××年××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长女取名裴倩倩,××××年××月生育长子取名裴世豪,现两个子女均在被告母亲处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爱好不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常年外出打工,不尽家庭义务。2015年3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另查,原告于2008年2月20日做了绝育手术。本院认为:原、被告虽领证结婚,但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双方因性格爱好不同,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被告常年外出打工,不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考虑原告已做绝育手术,婚生长女裴倩倩随原告生活较为适宜,长子裴世豪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应各自承担。关于家庭财产,因被告缺席,本院暂不作处理,若双方此后为此事发生纠纷,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冯某与被告裴某离婚;二、长女裴倩倩判随原告生活,长子裴世豪判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原告冯某每年寒暑假探视裴世豪一次。案件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守珍审 判 员 王守平人民陪审员 XX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记 录 人 甄胜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名原因、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