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江西康成铜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从化镇泰机电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康成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从化镇泰机电配件厂。负责人葛永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西康成铜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从化镇泰机电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州市从化镇泰机电配件厂不能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康成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广州市从化镇泰机电配件厂独资企业创办人葛永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葛永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葛永光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康成铜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913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63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3日止。)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涂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志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