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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四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湘、何英与黄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湘,何英,黄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2036号原告陈湘,女,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何英,女,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红森,宁都县同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峰,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湘、何英与被告黄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湘、何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湘、何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陈湘、何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