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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成都万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46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万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万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翔,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第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万立公司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执行标的为:543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建工第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建工第四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建工第四公司处执行回案款54348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成都万立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