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牧饲料制造有限公司、孙烽、曾良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中牧饲料制造有限公司,孙烽,曾良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中牧饲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烽。被执行人孙烽。被执行人曾良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牧饲料制造有限公司、孙烽、曾良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烽、曾良美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兰天路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孙烽、曾良美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X号房屋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孙烽、曾良美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X号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孙烽、曾良美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兴蓉南三巷房屋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孙烽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4号房屋予以查封。六、将被执行人孙烽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兰天路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