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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宗尚海与卫立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宗海,卫立新,刘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尚宗海,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卫立新,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光东,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宗海与被告卫立新、被告刘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宗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卫立新、被告刘光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宗海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宗海撤回对被告卫立新、被告刘光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宗海负担。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