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宗尚海与卫立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宗海,卫立新,刘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尚宗海,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卫立新,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光东,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宗海与被告卫立新、被告刘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宗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卫立新、被告刘光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宗海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宗海撤回对被告卫立新、被告刘光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宗海负担。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