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韩某乙与高某、韩某甲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某,韩某甲,张某,韩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委托代理人:高向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高向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韩宏奎。委托代理人:韩宏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某乙。委托代理人:韩宏奎。委托代理人:韩宏胜。再审申请人高某、韩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韩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某、韩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宾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