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立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海燕起诉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松江炭素厂,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立字第59号起诉人赵海燕,女,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新炭路*******号。2015年1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海燕的起诉状。起诉人赵海燕起诉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松江炭素厂,劳动争议一案,诉讼请求为:1、确认赵海燕与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为赵海燕补缴1995年7月起至今拖欠的五险一金共98个月。本院认为,该案属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资纠纷,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起诉人赵海燕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海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笑昆审 判 员 杨家兴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