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本祥与张培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813号原告徐本祥,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委托代理人徐家平,系原告徐本祥的父亲,男,汉族,1951年6月18日出生。被告张培育,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本祥与被告张培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本祥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本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本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徐本祥负担。审 判 长 李冰雪人民陪审员 刘XX代理审判员 桂 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谭巍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